当事人信息
原告:桑小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国强,沂南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相在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告:朱小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林,山东弘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敏,山东弘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桑小梅与被告相在堂、朱小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桑小梅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桑小梅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桑小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桑小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