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绍辉,男。
被执行人:许海军,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程绍辉与许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04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许海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程绍辉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7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00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1080.00元,由被告许海军负担。”由于被执行人许海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5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足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权可供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