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佳木斯市太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南兴社区吴广巷R51单元2楼4号。 法定代表人:曲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军,佳木斯市前进区振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淑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佳木斯市太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佳木斯市太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佳木斯市太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佳木斯市太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佳木斯市太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振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