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香桃,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800621XXXX,汉族,住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国,溆浦县天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仕军,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20727XXXX,汉族,住溆浦县。
被执行人:向艳峰,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80716XXXX,汉族,住溆浦县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香桃与被执行人江仕军、向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1224民初2673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江仕军、向艳峰偿还申请执行人刘香桃借款2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申请费2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仕军、向艳峰银行存款2072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仕军、向艳峰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