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任振郁,男,汉族,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申请人:涂正刚,男,汉族,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任振郁与被申请人涂正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7民初39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任振郁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涂正刚名下价值5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任振郁提供其天山农商银行账户(账户名:任振郁,账号:×××)中500元存款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涂正刚名下价值5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