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任振郁,男,汉族,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申请人:涂正刚,男,汉族,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任振郁与被申请人涂正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7民初39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任振郁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涂正刚名下价值5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任振郁提供其天山农商银行账户(账户名:任振郁,账号:×××)中500元存款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涂正刚名下价值5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