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亚丰,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军伟,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东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 法定代表人:陈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湘平,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劲,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亚丰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东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20)粤5281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徐亚丰于2021年6月29日以当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广东东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亚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普宁市人民法院(2020)粤5281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徐亚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560元(徐亚丰已预交),减半收取2280元,由徐亚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60元(徐亚丰已预交),减半收取2280元,由徐亚丰负担,余款徐亚丰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申请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卢树君 审 判 员 洪如玉 审 判 员 陈爱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曾舒扬 书 记 员 黄蓉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