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乙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荔枝桥13号附10号3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4588151XB。

法定代表人:石乾正,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睿,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910085275,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会理阳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会理县县府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5068975226R。

法定代表人:杨彦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祖荣,四川南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0522121,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会理新时代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会理县县府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5066754462L。

法定代表人:石金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石金明,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中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告:罗兴武,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喜德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乙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会理阳泰矿业有限公司、会理新时代矿业有限公司、石金明、罗兴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重庆乙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法定规定时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重庆乙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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