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鹏杰,男,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军民,安阳市林州市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宪明,男,住河南省安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鹏杰与被告张宪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鹏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军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宪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鹏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0,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桑榆台工地承包旅游观光区工程。2018年3月23日,被告雇佣原告到其工地做工,双方约定每天工资200元,每月月底结算工资。干完活后,2018年5月22日,经原、被告照账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11,700元,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100元,下欠原告工资款10,600元未支付。被告于当天给原告出具今欠到工资款10,600元字据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工资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张宪明未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3月份,张鹏杰经熟人刘某某介绍,受张宪明雇佣到其承包的北京市门头沟区桑榆台旅游观光区工程的工地从事开铲车工作,双方约定每天工资200元,张鹏杰共工作了58.5天。经对账结算,张鹏杰工资款共计11700元。张鹏杰已支取工资款1100元,剩余工资款10600元,后经张鹏杰多次催要,张宪明至今未付。张宪明给张鹏杰出具欠工资款的字据一份,内容为“今欠到张鹏杰桑榆台工地工资款58.5工日×200元=11700元借款1100元余款10600元张鹏杰身份证号:4105211990××××××××张现明2018年5月22日”。 另查明,经张鹏杰核对姓名为张宪明的身份信息,其认可该张宪明就是雇佣其到工地工作的人员,与欠工资款的字据上署名为张现明的人是同一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鹏杰受张宪明雇佣提供劳务,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现张鹏杰主张张宪明尚欠其工资款10,600元,有张鹏杰提供的欠工资款的字据及张鹏杰的陈述予以证实,张宪明未到庭陈述答辩,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张鹏杰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张宪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鹏杰工资款10,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张宪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日富 审判员  燕文光 审判员  李 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晶晶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