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国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 被告:黄柳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审理经过
原告常国峰与被告黄柳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常国峰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国峰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常国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原告常国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申学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鸿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