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国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 被告:黄柳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审理经过

原告常国峰与被告黄柳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常国峰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国峰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常国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原告常国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申学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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