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邹金文,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樟树市。 被执行人:付思敏,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樟树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邹金文与付思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付思敏名下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生效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付思敏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卫东 审判员 谢 辉 审判员 付卫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