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邹金文,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樟树市。 被执行人:付思敏,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樟树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邹金文与付思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付思敏名下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生效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付思敏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卫东 审判员  谢 辉 审判员  付卫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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