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新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召强(蔡新茜之夫)。
被告:刘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原告蔡新茜与被告刘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新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蔡新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倩偿还蔡新茜借款本金共计3500元;2.诉讼费用由刘倩承担。事实和理由:刘倩两次向蔡新茜借款。2020年11月16日,蔡新茜通过微信向刘倩转账1500元;2020年12月24日,蔡新茜通过其子闫祎的银行卡向刘倩转账2500元。2021年1月20日,刘倩向蔡新茜还款500元,并承诺剩余部分于2021年2月20日前全部还清。到还款日后,刘倩并未还款,多次催促无果,蔡新茜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刘倩未出庭应诉,但在本院向其送达起诉材料时口头答辩称,认可与蔡新茜存在借贷关系,认可其尚欠蔡新茜3500元,但无法一次性还清。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闫祎系蔡新茜之子。2020年11月16日,蔡新茜通过微信向刘倩转账1500元;2020年12月24日,蔡新茜通过其子闫祎尾号为8547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向刘倩转账2500元。2021年1月20日,刘倩通过银行卡向蔡新茜转账500元。
蔡新茜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与刘倩的微信聊天记录(经核实,微信号×××为刘倩本人),上显示:2021年1月20日,刘倩:姐,我能这个月先给你500不,下个月我把剩下的三千五一次性给你……2021年2月4日,蔡新茜:刘倩,您发了工资能还我钱吧。刘倩:嗯嗯。2021年2月26日,蔡新茜:刘倩我的钱您什么时候还。刘倩:我尽快还您,我一定还您。……蔡新茜:你的是三千五还要分期吗……2021年5月13日,刘倩:那意思现在我给您三千五您撤诉……
另,蔡新茜在本案中支出公告费260元。
上述事实,有蔡新茜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资料在案佐证。因蔡新茜提交的证据为原件且能与其陈述相互印证,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刘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本案中,蔡新茜与刘倩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均认可存在借贷关系,蔡新茜亦提交转账记录予以佐证,故本院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现蔡新茜要求刘倩偿还借款本金35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刘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蔡新茜本金3500元。
如果刘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刘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文 利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黄雅琪
书 记 员 艾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