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2号东方世纪中心1301-1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7WXH69P。
法定代表人:陈法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慕蓉,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侯春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侯巧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栾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春江、侯巧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侯巧慧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侯巧慧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侯巧慧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