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居民,住昆明市东川区。
法定代理人:朱某2,原告朱某1之父,****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东川区。
被告:黄忠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居民,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1与被告黄忠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1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由原告朱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