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金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岭南路209号光华苑二期25-3-3001。

法定代表人:张志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英,北京正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晓,北京正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罗瑞峰。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金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金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金鲨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金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金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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