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凌某1,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 原告:凌某2,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原告:凌某3,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波,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孙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 被告:凌某4,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 第三人:凌某5,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凌某1、凌某2、凌某3与被告孙某、凌某4、第三人凌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凌某1、凌某2、凌某3与第三人凌某5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某、凌某4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凌某1、凌某2、凌某3与第三人凌某5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凌某4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某1、凌某2、凌某3与第三人凌某5撤回对被告孙某、凌某4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某1、凌某2、凌某3与第三人凌某5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会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亚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