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长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普格县人,住四川省普格县。
被告莫开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仁县人,住云南省永仁县。
被告王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欧,四川雄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刘长梅诉被告莫开文、王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梅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莫开文、王玉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长梅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长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原告自愿放弃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