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宫相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新安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男,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马红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局。 被执行人:宫玉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宫玉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马红霞与宫玉鹏、宫玉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宫相树于2018年5月16日对执行被执行人宫玉鹏在某医院康复理疗科的工资款4万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宫相树称,2017年3月13日,宫玉鹏已经将某医院康复科的经营管理权转让给了宫相树,从协议签订后,宫相树的合法收入和宫玉鹏没有任何关系。所以马红霞申请执行某医院康复科的4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认为此款项属于宫相树的合法财产,宫相树请求撤销黑龙江省鹤立林区基层法院(2018)黑7520执6号执行裁定书。
被告辩称
马红霞称,宫玉鹏承认上述所说4万元是宫玉鹏所有,同时认为宫相树提出异议的时间不对,应在马红霞申请保全宫玉鹏财产时就提出异议,而不是在法院强制执行时提出异议。 宫玉鹏、宫玉龙未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1、某医院提供的医院科室合作协议书,证明合同双方的当事人是某医院与佳木斯某医院;2、某医院与佳木斯某医院合作申请,证明某医院中医康复理疗科、中医骨伤科由佳木斯某医院自负盈亏,独立核算;3、鹤立林业局报账单据明细表,证明2017年7月21日由宫玉鹏签字领取了一笔48642.95元的报销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宫玉鹏是否有权与宫相树签订科室转让协议;2、马红霞申请执行黑龙江省某医院康复科的4万元是否为宫相树的合法收入。从宫相树提供的协议书内容来看,协议书的双方当事人是宫玉鹏和宫相树,而本院查明的是与某医院合作方为佳木斯某医院,宫玉鹏个人无权转让。宫相树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本人自2017年3月13日起,宫玉鹏已经转让了某医院的经营管理权,一切事宜与宫玉鹏无关,本院查明的鹤立林业局报账单据明细表显示2017年7月21日由宫玉鹏签字领取了一笔48642.95元的报销款与宫相树所说不符,宫玉鹏与宫相树签订协议后,仍参与经营某医院康复科的经营活动。宫相树提供的存根一份显示2017年8月22日领款人是宫相树,而本院是在2017年8月21日向某医院送达保全裁定与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了宫玉鹏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宫相树的申请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晋国 审判员 唐兴海 审判员 王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福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