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冯广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冯广哲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依据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404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冯广哲应向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支付追缴违法所得款62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冯广哲名下网络资金122.42元,并上缴国库。本院在对银行、网络银行、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等部门进行查询过程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冯广哲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冯广哲高消费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应执行追缴违法所得款622元,执行到位金额122.42元,未执行金额499.5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履行上缴赃款义务,如有赃款线索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