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住天水市。

被告:王某,住天水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21年5月19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审查,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惠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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