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文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现住平顺县。
原告:岳保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现住平顺县。
原告:赵增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现住平顺县。
原告:赵进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现住平顺县。
原告:赵秀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现住平顺县。
原告:岳爱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现住平顺县。
原告:王记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现住平顺县。
被告:段俊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现住河南省林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文中、岳保令、赵增田、赵进强、赵秀平、岳爱元、王记红与被告段俊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赵文中、岳保令、赵增田、赵进强、赵秀平、岳爱元、王记红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告段俊喜已全部给付七原告工资款,故七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文中、岳保令、赵增田、赵进强、赵秀平、岳爱元、王记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1元,减半收取355.5元,由原告赵文中、岳保令、赵增田、赵进强、赵秀平、岳爱元、王记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