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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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邱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邱某提供的王某位于武威市××区的地址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邱某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地址。经本院询问原告,亦不愿缴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邱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