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莉萍,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曾令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审理经过

原告韦莉萍诉被告曾令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韦莉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被告曾令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4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2日期间,被告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原告微信昵称:小幸运,微信号:×××;被告微信昵称:一生有你,微信号:×××。)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4000元。后被告归还10000元,尚欠340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拒绝归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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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举证

原告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微信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证明原告借款44000元给被告的事实,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被告尚欠被告34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曾令好辩称,其与原告之间的债务已清偿完毕。

被告为其辩解提供的证据有:微信支付流水、支付宝转账记录复印件,证明被告已经还清借款给原告。

本院查明

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15年相识,后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在此期间,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相互间发生数量较多的经济往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在原、被告之间发生经济往来时,原、被告关系较为亲密,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无法证明在发生经济往来时原告具有出借同时被告具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二、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被告之间经济往来频繁,各笔经济往来无备注信息或其他佐证用于证明该笔经济往来系借款或还款。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韦莉萍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即325元,由原告韦莉萍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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