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电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跃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系原告程电起之子。 被告:聂向标,男,汉族,住南乐县。 被告:聂向辉,男,汉族,住南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程电起与被告聂向标、聂向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依照原告程电起提供的被告聂向标、聂向辉住所地进行送达,被告聂向标、聂向辉提出异议,称名称错误。经审核,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错误。据此,本院认为应予以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程电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红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游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