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龙冬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桂林市临桂区。 申请执行人霍武秀,女,****年**月**日出生,汉,住址同上上。 被执行人桂林金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人民路**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韦乃政,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龙冬明、霍武秀依据本院(2016)桂0312民初12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金穗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65.3元。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虽有房地产等财产,但因涉及债权人和债务较多,需对其财产统一处理和分配,但短期内难以实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涉及债权人和债务较多,需对其财产统一处理和分配,但短期内难以实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桂0312民初1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0312民初1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恢复执行条件成就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秦电付 审判员 褚钟光 审判员 彭苏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倪桂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