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傅捷,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王名,女,****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申请人傅捷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名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号房屋、冻结被申请人王名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60万元,并提交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限额为1600万元的保单、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傅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名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号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王名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60万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