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永雄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桃源镇。
法定代表人:冯灼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坚良,广东盛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云风,广东盛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左文军,男,瑶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江永县。
被执行人:潘欣莉,女,侗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永雄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左文军、潘欣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左文军、潘欣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永雄鞋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7929.90元及利息(以367929.9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执行人清偿货款之日止),及受理费、保全费10241.3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以(2019)粤0784执1868号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潘欣莉名下登记有一房屋坐落于江门市蓬江区,该房屋已抵押给潘水花(债权数额70万元),本院已于2018年8月29日查封,经本院书面告知抵押权人潘水花,潘水花已于2019年9月17日就抵押债权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9)桂0226民初961号,须待该案审结后才能对房屋作进一步处置。另发现被执行人潘欣莉名下登记有一车辆号牌为粤J6××××(2017年3月9日注册登记),但该车辆已于2019年4月8日办理转移登记。后本院通过电话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粤0784执18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