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达孜九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虞天滢)。
被执行人:吴伦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泗桥乡赤岩村安红路XXX号。
被执行人:上海顺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达祥,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陈达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被执行人:余成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吴伦钏、上海顺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达祥、余成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5民初150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517,061.45元。
答辩情况
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待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沪0105执3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