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冷某某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应向申请执行人冷某某给付借款50045.1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车辆等查询回执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某某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