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若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被执行人梅州丰顺县源霖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丰顺县汤坑镇富岭路15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5863288976。
法定代表人:李显泼。
被执行人李显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若仙与被执行人梅州丰顺县源霖房地产有限公司、李显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2月17日,申请执行人依据由丰顺县人民法院作出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423民初13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梅州丰顺县源霖房地产有限公司、李显泼支付人民币200000.0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丰顺县自然资源局、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顺县经办业务分理处等相关机构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企业登记、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37.73元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无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账户、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显泼名下座落于丰顺县XX镇XX管区XX园和座落于丰顺县XX镇XX路XX路边的不动产及查封了被执行人梅州丰顺县源霖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丰顺县XX镇XX路XX号XX花园XX商铺XX号、1幢豪云轩XX号房、2幢XX轩XX号房、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显泼名下车牌号粤XX宝马牌汽车,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梅州丰顺县源霖房地产有限公司、李显泼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扣除申请执行费2900元后的执行款7137.73元;2020年4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梅州丰顺县源霖房地产有限公司、李显泼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电话询问申请执行人表示也没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具体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除被执行人已被扣划的银行存款10037.73元和已被冻结的无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账户以及已被另案、轮候查封的房产、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梅州丰顺县源霖房地产有限公司、李显泼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领取扣除申请执行费后的执行款7137.73元后经本院询问表示也没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具体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在近期内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期间,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继续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也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何颂文
审 判 员 胡海奎
人民陪审员 李永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廖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