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广春,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城镇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上诉人(一审被告):克什克腾旗鹏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老经棚宾馆楼下1号大厅。 法定代表人:刘广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显军,内蒙古沛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强,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玉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文,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一审第三人:王宝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广春、克什克腾旗鹏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玉民、一审第三人王宝臣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20)内0425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20)内0425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广春、克什克腾旗鹏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 宇 审 判 员 武学良 审 判 员 苏力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苏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