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康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桂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系原告康毅母亲。
被告:吉林省鹏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
法定代表人:牟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毅与被告吉林省鹏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毅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鹏润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康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