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炳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21011118012R,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中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宏智,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炳龙诉被告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已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原告张炳龙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炳龙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当事人已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本院依法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炳龙撤回对被告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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