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夏武亮与宗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夏武亮,住西藏安多县。 被执行人:宗玉,住西藏拉萨市城关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那曲县人民法院(2017)藏2421民初4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0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宗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宗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宗玉在中国建设银行×××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79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次仁达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达娃琼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