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艳春,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彦春,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冯双,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艳春诉被告冯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艳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彦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双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艳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万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份,被告家因钩机生意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利息2分,每年出具一次欠条。2020年1月20日,经原被告结算后,连本带利被告出具了4万元的欠条,直至现在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冯双未做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依法提交了欠条等证据,经当庭出示及本院审查确认在卷佐证,对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0年1月20日,被告冯双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赵艳春人民币四万元整,40000元,欠款人:冯双”。原告据此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系对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欠条中未约定利息,应视为没有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一款、第二十四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冯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艳春欠款人民币40000元;

二、驳回原告赵艳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冯双负担,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义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800元应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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