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日照广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疏港大道南、204国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F6N4P1W。
法定代表人:陈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莒南县鸿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莒南县筵宾镇集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D8JE25W。
法定代表人:徐淑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日照广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与莒南县鸿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103民初22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6726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案件执行费5409元。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不动产、车辆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查,在本院(2020)鲁1103执710号案件中,莒南县鸿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山东六邦实业有限公司诉讼保全534938.59元;本院一审作出(2020)鲁1103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莒南县鸿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山东六邦实业有限公司垫付的赔偿款43.2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日照广顺工贸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莒南县鸿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徐淑洪为本案被执行人,徐淑洪对此没有异议。现日照广顺工贸有限公司与莒南县鸿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淑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本院(2020)鲁1103执710号案件中剩余的款由申请执行人支取,莒南县鸿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淑洪每月向申请执行人还款4000元,并于2023年7月1日前还清全部款项。双方达成长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鲁1103执1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立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