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利朋,男性,****年**月**日出生,410526198911284416,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 申请执行人:陈胜波,男性,****年**月**日出生,41052619890303445X,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 申请执行人:韩振亚,男性,****年**月**日出生,41052619880105445X,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 申请执行人:韩振敏,男性,****年**月**日出生,410526198908094419,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 申请执行人:陈义波,男性,****年**月**日出生,410526198902214432,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 被执行人:南利涛,男性,****年**月**日出生,410526197406244419,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 被执行人:南利朋,男性,****年**月**日出生,410526198012184470,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19)豫0526民初4414号判决,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南利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利涛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款17000元(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南利涛在浦发银行北京大兴支行的账户91×××65存款131.01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杜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