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大道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7613210XB。

负责人:李欢,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河理、李岚,系该支行员工。

被告:周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周卫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与被告周顺、周卫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但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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