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王庆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梁继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清滢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大青咀镇大青咀新村致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桂影,董事长。
审理经过原告王庆泽与被告梁继武、德惠市清滢饮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审判长陈大辉
审判员孙宇
审判员金诗霖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杨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