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滕卫清。
委托代理人李好恩。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静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8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静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安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安静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87.50元,由上诉人安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