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褚仁元、褚寿华: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褚仁元、褚寿华追缴赃款一案,本院(2019)黔0423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褚仁元、褚寿华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追缴赃款8000元义务,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4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7月3日对被执行人褚仁元微信存款8000元进行了提取。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423执77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7月5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