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五大连池市上鼎手机商店。住所地,五大连池市人民银行楼西4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王赵丹,系五大连池市上鼎手机商店经理。
被告:王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五大连池市。
审理经过
原告五大连池市上鼎手机商店与被告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五大连池市上鼎手机商店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五大连池市上鼎手机商店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王鹏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五大连池市上鼎手机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五大连池市上鼎手机商店撤回对被告王鹏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五大连池市上鼎手机商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