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显芝,女,****年**月**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辉,贵州敬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石阡县信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阡县坪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3789777393W。 法定代表人:杨秀国,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笔,贵州杨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彭显芝与被告石阡县信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彭显芝以在开庭前与被告石阡县信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显芝在开庭前与被告石阡县信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显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6元,由原告彭显芝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胡通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贺 倩 书 记 员 熊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