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合肥宜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官亭路140号旺城大厦综合楼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0M6XT(1-2)。

法定代表人:张玉慧,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宝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黎平县曙光大道利南家园6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MA6DN00D1N。

法定代表人:郑金菊。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合肥宜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宝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贵州宝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宝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2318元[其中支付许可使用费120000元、违约金暂计6744元(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6月1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1239元(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8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6月1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836元、案件受理费1379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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