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会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住舟曲县,农民,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毛占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住舟曲县,舟曲县能源站职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会芳与被执行人毛占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毛占学在履行借款10000元后,2020年12月26日与申请执行人李会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毛占学于2020年农历腊月30日前给付借款10000元,于2021年6月1日前付清剩余借款36000元。申请执行人李会芳向我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该撤回申请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甘3023执1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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