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孙台路5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6994137059。
法定代表人:胡希奎,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强,男,****年**月**日出生,满族,系该行员工。
公民身份号码:211204。
被告:辽宁泰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开原分公司,住所地开原市开原工业区科技产业园48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分)211282004032887。
法定代表人:曹亚刚,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曹亚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70××××××××。
审理经过
原告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泰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开原分公司、曹亚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对于原告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