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崔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谭艳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崔粮诉被告谭艳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崔粮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崔粮起诉后在宣判之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崔粮撤回对被告谭艳科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8.75元,由原告陈崔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