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熊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三团无业人员,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23团。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岑艳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集团新疆奎屯分公司前山涝坝邮政支局局长,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23团。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熊伟因与被申请人岑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2020)兵07民终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熊伟以双方已商定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将其享有的对欠付农资款的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由,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熊伟在本案查理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熊伟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