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祝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叶明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曹祝明诉被告叶明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曹祝明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祝明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曹祝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曹祝明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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