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甫格,男,****年**月**日出生,哈尼族,农民,住红河县。 被执行人:李恩斗,男,****年**月**日出生,哈尼族,农民,住红河县。 被执行人:李斗格,男,****年**月**日出生,哈尼族,农民,住红河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甫格与被执行人李恩斗、李斗格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20)云2529刑初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被执行人应当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费用100,183.19元。因二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恩斗、李斗格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情况,除发现被执行人李恩斗在财付通账户内有存款9,374.18元外(已依法冻结、划拨),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恩斗在财付通账户内的存款9,374.18元并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李恩斗、李斗格现在监狱服刑。经向被执行人李恩斗、李斗格家属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其家属表示因家庭困难暂无能力代偿。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剩余的执行标的90,809.01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经向申请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白成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