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亮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水岸东方二期。
被告:李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审理经过
原告薛亮亮与被告李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亮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薛亮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薛亮亮系中国体育彩票店水岸东方店主,和李润都是彩民,双方认识三四年有余。2020年7月6日,李润因家里有急事需借钱周转一两天为由向原告借钱,原告看被告非常着急,且当时有好几个彩民都是非常熟的朋友均在店里,原告就从自己信用卡刷了6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了被告李润。之后一周左右,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还款1000元,原告继续向被告催要剩余借款时,被告李润一直推拖,并将原告的微信和电话全部拉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润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微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信息、李润的支付宝名片、李润的微信名片。被告李润未到庭,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与庭审笔录共同附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润因购买彩票和原告薛亮亮认识,2020年7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当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出借6000元。后被告向原告还款1000元,剩余借款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将所借款项转至被告账户,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时向原告还款。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薛亮亮偿还借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